【國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國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Weiliping212
宣傳安全法律法規(guī)、傳遞安全生產動態(tài)
編者說:你知道沒有圍護結構的罩棚,怎樣計算建筑面積嗎?來學學本規(guī)范吧!新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已出,定稿還未公布, 2013版還在用,拿走看看吧!點擊文末閱讀原文,可直達住建部相關鏈接下載pdf原文!
---以下正文---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Calculation code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2013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fā)布日期: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實施日期:
2014
年
07
月
01
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
<2012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
>
的通知》
(
建標
[2012]5
號
)
的要求,規(guī)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guī)范。
本規(guī)范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計算建筑面積的規(guī)定。
本規(guī)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
1
.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
2
.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
3
.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
4
.增加了凸
(
飄
)
窗的建筑面積計算要求;
5
.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
6
.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
7
.修訂了陽臺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
8
.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
9
.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
10
.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
11
.增加了有頂蓋的采光井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
本規(guī)范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guī)范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號,郵政編碼:
100835)
。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參編單位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主要起草人
:李艷海 王海宏 胡曉麗 陳國立 徐成高
吳宏偉 王玉波 胡建明 程萬里 杜浐陽 白潔如 劉大同 趙彬 澤仁江措
主要審查人
:楊樹海 張麗萍 張莉 林建平 劉潔 陳挺
曾奕輝 金春平 宋德科 田潔瑩 劉銀龍 廉生中 褚波
1
總 則
1
.
0
.
1
為規(guī)范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筑面積計算,統(tǒng)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guī)范。
1
.
0
.
2
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筑面積計算。
1
.
0
.
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 語
2
.
0
.
1
建筑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
包括墻體
)
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
.
0
.
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
.
0
.
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
.
0
.
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門、窗。
2
.
0
.
5
建筑空間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
.
0
.
6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
.
0
.
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2
.
0
.
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
1/2
的房間。
2
.
0
.
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
1/3
,且不超過
1/2
的房間。
2
.
0
.
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
.
0
.
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
.
0
.
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筑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
.
0
.
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
.
0
.
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墻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
.
0
.
15
凸窗
(
飄窗
)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
2
.
0
.
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
.
0
.
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墻的水平交通空間。
2
.
0
.
18
門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
.
0
.
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
.
0
.
20
門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
.
0
.
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xù)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桿
(
或欄板
)
、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
.
0
.
22
陽臺
balcony
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
.
0
.
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lián)系的構造。
2
.
0
.
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
.
0
.
25
騎樓
overhang
建筑底層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筑物。
2
.
0
.
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與兩邊建筑相連接的建筑物。
2
.
0
.
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筑物而設置的空間。
2
.
0
.
28
露臺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臺。
2
.
0
.
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墻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2
.
0
.
30
臺階
step
聯(lián)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guī)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3.0.4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墻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筑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筑物外墻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3.0.17 設在建筑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3.0.19 建筑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層,并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3.0.23 以幕墻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筑物,應按幕墻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
3.0.24 建筑物的外墻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并計入自然層建筑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對于高低聯(lián)跨的建筑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于建筑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筑物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GB/T 50353-2013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GB/T 50353-2013
,經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2013
年
12
月
19
日以第
269
號公告批準發(fā)布。
本規(guī)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GB/T 50353-2005
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原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員是胡曉麗、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艷海、白潔如、徐佩清、李學范、朱連。
為便于規(guī)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guī)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條文規(guī)定,本規(guī)范編制組按順序編制了條文說明,包括條文規(guī)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zhí)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等內容。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guī)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規(guī)范條文規(guī)定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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